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和经营范围(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进行审查,并作出技术审查结论。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技术审查。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和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规范申请材料
第四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营业场所或者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九)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设立分支机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或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要求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要求提供:
(一)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三)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上述所列材料应要求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在五年有效期内,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缩小经营范围的,应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变更申请证明材料等。
增加分支机构的,还应要求提供第四条的相关材料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农药经营综合情况(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的经营状况变化、近三年农药销售和被相关部门督查与整改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 审查流程和内容
第七条 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应当由农药管理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参加。
第八条 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材料逐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查人员对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更改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的;
(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条 实地核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人员、核查内容、核查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
(二)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三)核查人员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
(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及时填写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和《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明确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重点核查申请人(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及仓储地址等情况;
申请人的人员状况,重点核查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记录、其它与农药经营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重点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面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相关措施;
(四)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重点核查数量、标识、警示语以及摆放位置等情况;
(五)可追溯系统,重点核查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
(六)进货记录,重点核查质量合格证、标签、产品许可证明、供货方资质、台账记录等;
(七)限制使用农药,重点核查实名购买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防治对象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
(八)管理制度,重点核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与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章 核查结论
第十四条 核查结论包括单项核查结论和综合核查结论。
单项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不适用”。“符合”指符合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且性质一般的问题;“不符合”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指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三个的或者“不适用”的。“不合格”指单项核查结论出现“不符合”,或项目核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三个。
第十五条 材料审查人员和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所申请内容逐项作出综合审(核)查结论。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对审(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三个,且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当地农药管理单位应督促申请人尽快改进。
第十七条 农药管理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实地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实地核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核查人员回避制。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核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准许,核查人员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复查。
第二十条 从事农药贸易和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单位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适用本规范。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2.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申请人(经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人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类型(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申请经营范围(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材料审查日期 :
实地核查日期 :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结论: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对申请人
进行了实地核查。共核查 项,其中:合格项目 项;建议改进项目 项;不合格项目 项。
综合核查结论:
(注:核查结论从合格、不合格二项中选取一项)
建议:
核查人员(签字): 农药管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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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考核评定 |
考核记录 |
1.1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门店及仓储地址核查 |
(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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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
经营场所 |
(3)申请书填写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
仓储场所 |
(4)仓储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书填写一致。 |
二、人员要求
序号 |
核查对象及内容 |
核查要点 |
核查方法 |
核查评定 |
核查记录 |
2.1 |
经营单位人员 |
(1)应熟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培训;
(3)具有一定的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4)应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
(5)会操作电脑。 |
(1)了解经营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
(2)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3)可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
(4)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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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人员条件 |
除满足2.1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
(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对限制性使用农药名录的掌握情况;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尤其与限制性使用农药相关的作物及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限制性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
(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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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
序号 |
考核对象及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结论 |
考核记录 |
3.1 |
经营场所、仓储场所 |
(1)具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
(2)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
看现场,必要时测量
(1)经营场所面积;
(2)仓储场所面积。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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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
(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厨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黄沙、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2)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
看现场
(1)经营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2)仓储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3)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4)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
( )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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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 |
(1)具有专门展柜、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
(2)应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3)与经营的其他商品有效隔离。 |
看现场
(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每垛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仓储区域;
(2)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
(3)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4)是否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5)其他相关设施。 |
( )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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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限制性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
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
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布局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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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
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
(1)场所面积、位置;
(2)储存方式:是否瓶、袋分开,是否进行包装存放;
(3)防护措施:具体描述。 |
( )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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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结论 |
考核记录 |
4.1 |
计算机管理系统 |
(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
现场查看。
(1)是否有扫描识别设备及是否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
(2)是否有计算机并能正常联网工作。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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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进货查验及台帐记录 |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
现场查看:
(1)包装箱内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2)是否查验标签(可现场查验演示);
(3)台帐记录情况;
(4)产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5)供货方的资质。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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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限制性使用农药实名购买记录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应当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现场查看
(1)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现场查验系统记录。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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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结论 |
考核记录 |
5.1 |
管理制度内容 |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 |
( )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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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可追溯管理制度 |
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 |
( )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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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限制性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
包括进货与销售、安全管理和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 |
( )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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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建议改进”、“不合格”、“不适用”。其中“建议改进”是指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经营企业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