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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11 09:00:00 访问量: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体制机制,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推进江苏农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定位为绿色食品的储备基地,是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选用优良品种种植,参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区域。

第三条  基地建设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愿按照“政府引导推进、市场运作经营、基地集中连片、规模适度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验收、监管等内容。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基地的组织验收、终审审核、督导检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材料文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建设的申请受理、指导建设和年度检查;基地建设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相关制度规范生产行为,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基地建设期申请程序

第五条  基地建设期申请程序:

(一)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全部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并组织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委托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监测,并由其出具报告。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和审核报告一并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四)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批准基地进入建设期。基地建设期为一年。

建设期满后,基地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任何申请验收的单位,取消其基地建设资格。

第六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基地周围3平方公里和上风向10公里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企业。

(二)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基本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基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万亩,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对于部分地区,有地方特色、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0.3万亩。

(三)基地应以1种农产品为主(轮作时,可有多种作物)。基地农产品农药、肥料的使用原则上应符合绿色食品农药、肥料使用准则要求。以下情况除外:

1.当允许使用的农药不能有效应对基地爆发的病虫草害时,可临时扩大用药范围至《江苏省绿色防控联合推介产品名录》中所列之农药品种。

2.当基地的有机肥来源不足时,有机肥使用要求可临时放宽至有机氮用量不低于当季作物氮素需求量的20%

(四)申请的基地需规范小规模农户分散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或统一管理、合作经营等形式,初步具备产业化对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对接企业)参与基地日常生产管理、监督与营销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基地+企业+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具备实行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的生产管理基础。

第七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基地建设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建设措施,提供经费保障。

(二)申请基地建设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基地建设工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基地办须具备统筹、组织、协调推广、监管等与基地建设密切相关部门的能力,能够依托现有架构建立符合基地建设所需专门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基地建设涉及的各生产单元(或有关村、社区)应落实基地建设责任人、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综合管理人员。

(三)基地建设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包括有掌握绿色食品标准知识、有绿色食品产品申报与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蔬菜和水果类基地应是创建过标准园、绿色防控示范区或备案的出口蔬菜基地等省级以上基地之一。

第八条  申请建设期基地应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申请表(附表)。

(二)基地示意图及生产单元分布图(应清晰反映本乡镇、街道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情况,图中必须标明主要交通公路、铁路及工矿业区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

(三)基地建设方案、措施和经费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基地建设组织管理体系文件:

1.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包括成员单位名单及其职责)。

2.基地建设办公室文件(明确机构职能、人员及职责分工)。

3.基地单元负责人、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综合管理人员以及各村工作人员名单。

4.各基地单元全部农户应当建立农户姓名、生产单元地块编号、生产面积、种植品种、联系方式的档案,并以电子表格形式提交各基地单元的汇总明细和至少一个村(社区)单元的全部农户档案信息。

5.乡镇(街道)、村(社区)监督管理队伍体系架构图。

6.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架构图。

(五)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包括:

1.基地环境保护制度。

2.生产技术指导和推广制度(包括参照绿色食品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的生产作业指导书样本及基地范围内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的具体措施等)。

3.绿色优质农产品专项培训制度。

4.生产档案管理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包括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田间生产管理,收获、仓储、交售记录样本,其中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地块编号、种植者、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播种或移栽时间、土壤耕作情况、施肥时间、施肥量、病虫草害防治施药时间、用药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等)。

5.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包括乡镇、街道辖区内投入品管理体系、市场准入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基地允许使用的投入品销售及使用监管措施等)。

6.综合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制度(包括基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及相关档案记录的具体监督检查措施)。

(六)对接企业与农户对接购销协议复印件3份以上。

(七)基地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八)蔬菜和水果类基地,除提供第(一)至(七)项材料外,还须提供对接企业情况,以及省级以上标准园、绿色防控示范区、备案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之一的证明材料。蔬菜类基地还须提供各基地单元作物种类、种植面积、轮作计划等详细情况说明。

第三章  基地建设期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体系。基地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应掌握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情况,保障基地建设所需政策、人员、资金落实到位。基地办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运转良好。

(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基地环境保护制度,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基地,确保基地内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无害化处理,推进化学农药肥料减量增效,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三)生产管理体系。基地内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基地单元规划生产合理,土壤肥力保护措施、病虫草害防治措施科学,农户生产管理、生产记录完善、档案管理保存完好。

1.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户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生产管理任务,并按照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安排基层工作人员统一发放生产档案,指导并督促农户如实填写投入品购买、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收获、仓储、交售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完整详实,在产品出售后10日内提交基地办存档,并完整保存五年。

2.在各生产单元的生产、生活区设置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宣传栏,向基地内农户普及绿色食品标准以及相关技术。宣传栏必须覆盖全部基地单元。

3.积极开展示范片和示范户建设工作,每个基地单元至少应建设1个示范片、2个示范户。

(四)投入品管理体系。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销售、使用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序开展。

1.建立基地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在各基地单元宣传栏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

2.在基地辖区内的主要农资供应点设立绿色农产品投入品专柜,指导农户按照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要求购买及使用。专供点内须张贴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和肥料使用准则,并对其投入品的销售进行台账登记管理。有条件的基地可以引入绿色食品生产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托管服务,严把投入品源头使用关。

(五)推广服务体系。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专项农技培训、生产技术指导等工作有效开展。

1.依托现有县、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培养建设专门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推广员队伍,持续优化基地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统防统治、有机肥替代行动、非化学防治措施等绿色生产技术。

3.完成对基地各级管理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对接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及基地内所有农户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知识、技术、基地建设管理制度的专项培训,培训档案保存完整;向农户发放绿色优质农产品操作规程、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手册、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并指导其使用。

(六)监督管理体系。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等各类监督检查正常开展。

1.组织开展经常性综合监督检查,有关检查记录交基地办统一归档留存。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定期对基地产品和环境进行检测。

2.每年至少完成2次对基地投入品销售及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基地办应将所有检查情况及问题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

(七)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指导对接企业积极参与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收购、加工与销售。基地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指导基地对接企业开展绿色食品的申报工作。

(八)基地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地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在基地建设期内,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取消其基地建设资格:

(一)基地范围内环境发生变化,无法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基地范围内使用国家禁限用的投入品。

(三)未按照申报的作物种类进行种植生产,且未按要求申请核准。

(四)未按时提交基地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被取消基地建设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基地建设申请。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二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建设期基地统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依据:

(一)本办法。

(二)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管理相关制度。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公告等。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条件:

(一)建设期满后,经自查,基地已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监管七大体系,并运行良好。

(二)各类基地建设档案资料齐全,且管理规范。

(三)完成基地内的各级管理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对接企业工作人员和农户全员培训工作。上述人员基本掌握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

(四)按时提交建设期基地年度工作总结,且内容完整详实。

(五)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产品质量按照绿色食品适用标准所列参数进行检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评估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地验收申请表。

(二)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基地产品检测报告,极具优质特色的产品可另附报相关品质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前,基地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力量对建设期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后填写基地验收申请表,并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审合格的建设期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对文审不合格的建设期基地,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最长为三个月。整改后再行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文审合格的建设期基地验收申请材料、检查报告及现场检查照片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四)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成立专家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正式批准为“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有效期为五年。未通过验收的基地,根据专家意见,分别予以延长建设期一年或取消建设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基地建设申请。

第五章  基地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的基地,基地建设单位应认真开展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要求,强化基地七大管理体系建设。

(二)每年11月底前须向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三)按照统一模板要求,设立基地标识牌。标识牌中须注明基地建设单位、基地名称、范围、面积、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

(四)基地作物类别、面积发生变化,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将取消其“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

(一)基地范围内环境发生变化,无法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基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各类监管工作,或不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管工作。

(三)基地范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未按时提交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五)基地作物类别、面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上报。

第十九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建设申请。

第二十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基地建设材料、验收材料、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文件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基地产品抽检报告、基地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的监管工作,采用“定期年检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基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31日前,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基地年度监管工作总结、各基地上报的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检查报告、审核报告、基地标识及相关工作细则等,由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另行制定颁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