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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 2024-02-27 16:50:36 访问量:字体

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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