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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苏州市耕地轮作休耕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来源: 系统管理部 发布时间: 2017-09-28 09:00:00 访问量:字体
    为全面、有序推进全市耕地轮作休耕,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耕地质量、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今年初以来,在部分市、区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推进苏州市耕地轮作休耕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于8月14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9月12日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秋播起在全市范围实施。
  一、背景依据
  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国农业发展突出矛盾和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中提出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鼓励开展生态休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保障农户收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委发〔2017〕1号)明确了“在太仓市、昆山市开展省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基础上,有序扩大覆盖范围,确保2020年前全市完成一次轮作休耕”的目标任务,并将此列入了市委2017年度深化改革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标任务
  在稻麦周年两熟区域实行季节性轮作休耕,以生态休耕或轮作养地作物替代小麦种植,同时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县级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稻麦周年两熟区域,要求5年左右轮作休耕一遍,具体目标任务和时序进度由各县级市自行确定。市辖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稻麦周年两熟区域,要求4年左右轮作休耕一遍。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中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采取常年轮作休耕。
  力争用4-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适合我市生产特点的可持续、可复制的耕地轮作休耕模式和政策体系。全市轮作休耕一遍后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休耕前提高1%,耕地质量明显提升。
  三、主要内容
  实施轮作休耕的村要结合当地生产实际,自主选择以下一项或两项休耕内容,鼓励以村为单位选用同一项休耕内容。
    1.休耕晒垡。在休耕区域通过实施冬耕晒垡,解决长期少免耕带来的耕作层浅、土壤紧实、地力下降等问题,改善土壤通透性和保水保肥性能。耕作深度不小于20厘米。
    2.轮作换茬。在休耕区域采取稻绿肥、稻豆、稻油等轮作,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其中绿肥品种以肥菜结合的经济绿肥(如蚕豆、豌豆等),或以培肥地力的传统绿肥(如紫云英等)为主。同时,可种植肥田为主的油菜,压青耕翻入田。
  四、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对象原则上为该年度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且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等。直接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村集体组织和农业企业亦作为补贴对象。
  承担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补贴对象必须与村签订耕地轮作休耕协议,并报镇(涉农街道)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2.补贴标准

  市辖区轮作休耕补贴标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各县级市补贴标准

  休耕晒垡每亩245

  参照市辖区自行确定

  轮作换茬每亩300

  参照市辖区自行确定

    3. 面积核定
    补贴计发面积为稻麦两熟区域以休耕晒垡或轮作养地作物替代小麦种植且符合轮作休耕质量要求的实际面积。
    4.休耕要求

  休耕晒垡

  轮作换茬

  当年水稻收获后至次年1月底前实施机械深翻晒垡,耕作深度不小于20厘米

  轮作换茬作物次年3月中旬田间覆盖度(不含田间配套沟系)不小于70%,换茬作物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压青耕翻入田

    五、操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市、区要根据《关于推进苏州市耕地轮作休耕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府﹝2017﹞124号),详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按照轮作休耕一遍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时序进度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并以村为单位将轮作休耕任务分解落实。各市、区实施方案和2017-2018年度实施计划于2017年10月底前,以后的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分别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和苏州市财政局。
  (二)组织申报
    1. 耕地轮作休耕实施区域所在村委会与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等签订该年度轮作休耕协议,确定轮作休耕地点、面积和方式,并登记造册,于每年6月底前,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村委会盖章后报所在镇(涉农街道)农服中心。
    2. 镇农服中心对各村申报面积进行汇总审核,汇总表经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镇政府盖章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所在市、区农委(农业局、城乡发展局)和财政局。
    3. 各市、区农委(农业局、城乡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各镇上报面积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轮作休耕计划面积和拟补贴资金,于每年8月底前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和苏州市财政局。
    (三)面积核查
    1. 次年2月底前,各相关村委会对轮作休耕实施对象、实施面积和实施方式,以及实施方式中的休耕晒垡质量要求等进行核实;次年3月中旬对实施方式中的轮作换茬质量要求进行核实,并于3月底前将确认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所在镇农服中心。
  2. 次年4月底前,镇农服中心对村委会上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并经镇分管负责人签字、镇政府盖章后报所在市、区农委(农业局、城乡发展局)和财政局。
  3. 次年6月底前,各市、区农委(农业局、城乡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各镇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县级市农委将复核结果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市辖区农委(农业局、城乡发展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复核结果上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和苏州市财政局。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轮作休耕面积和质量进行全程跟踪核查。
    (四)资金拨付
  1. 次年7月20日前,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和苏州市财政局对市辖区上报复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无异议后及时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辖区,并在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政务网站公开。
  2. 次年7月底前各市、区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
  3. 次年8月底前镇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形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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