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管理,规范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牌运行,助力洞庭山碧螺春茶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苏市农规〔2024〕4号),于2024年10月25日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一、制定背景
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的具体举措,旨在精准把握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这一核心要素,以数字赋能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闭环管理机制,有助于破解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保护难题,提升品牌形象和美誉度,维护合法经营的茶农、茶企以及消费者权益,促进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共20条,明确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管理模式、数量核定、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1.专用标识管理模式。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前,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系统建设完成后,依托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工作。
2.专用标识数量核定。根据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面积普查数据,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茶地权属、茶产量等基础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后,形成洞庭山碧螺春茶基础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同步核定数字化管理平台中的专用标识数量。
3.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样式、规格以及申领对象、要求、渠道、时间等内容。同时还规定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对专用标识使用规范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严禁专用标识私印、买卖等行为。
4.专用标识退还和销毁。管理办法明确了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专用标识,在茶叶销售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并由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专用标识。
5.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加强对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及时处理专用标识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