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3〕8号)要求,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5月初在我市实施国家级水产品监督抽检,按照抽检分离原则,我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抽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配合制样,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测。
本次共计抽检12批次水产品,其中大口黑鲈10批次,鳙鱼1批次,鳊鱼1批次;监测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包括氯霉素、孔雀石绿(含有色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含代谢物AOZ、AMOZ、AHD、SEM),停用兽药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以及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地西泮。5月底,我局收到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寄送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抽12批次水产品样品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