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宁春生
受委托单位: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邱峰
一、行政执法委托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业农村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编办通〔2019〕152号)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给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特签订本委托书。
二、行政执法委托范围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应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使的有关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农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渔业,动物卫生,畜禽屠宰等行政执法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
(二)承担全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督办以及跨区域协查案件协调查处工作。
(三)完成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单位责任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三)对受委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申办和管理执法证件。
(四)负责组织案件听证、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及诉讼相关事项。
(五)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六)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作出调整。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严格依据委托权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违法或越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处罚适当。
(三)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事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
(四)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呈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核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由委托方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七、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苏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单位: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单位: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宁春生 法定代表人:邱峰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