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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来源: 局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25-01-09 16:41:32 访问量:字体

全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41230日印发,自2025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重要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内容

一是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投放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项权力事项的处罚幅度为10000以上50000以下。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5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公布,20221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规〔202312),本项处罚权力事项分为三个处罚裁量阶次,分别是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对应的裁量标准分别为:从轻处罚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处22000元以上34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处34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处罚。按照《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三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项权力事项的处罚幅度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项处罚权力事项分为三个处罚裁量阶次,分别是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对应的裁量标准分别为:从轻处罚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处4400元以上68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处6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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